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