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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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