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