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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殉職官兵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忠烈祠,並得建立紀念碑或紀念坊。
一、身先士卒衝鋒陷陣者。
二、殺敵致果建立殊勳者。
三、守土盡力忠勇特著者。
四、臨難不屈或臨陣負傷不治者。
五、其他忠烈行為足資矜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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