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四、供應保健醫療。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