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其範圍如下:一、設施管理人員之工資、加班費、津貼、職業災害補償、法定保險、教育訓練及派遣勞工費用。二、公共使用之水電、瓦斯及油料費用。三、管理設施所需之通訊費用(含郵資、電話費及網路費)。四、設施保險之費用。五、管理費專戶交付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費用。前項第一款之工資,不包括勞工從事與本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無關之業務而獲得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