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以下稱本專戶)儲存管理費,並於開戶後,將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金融機構、專戶戶名或帳號有異動時,本設施經營者應於一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前,已開設○○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