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本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本專戶之狀況,得隨時通知本設施經營者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本設施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本專戶年度決算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