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一、稅課收入。二、工程受益費收入。三、罰款及賠償收入。四、規費收入。五、信託管理收入。六、財產收入。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八、補助收入。九、捐獻及贈與收入。十、自治稅捐收入。十一、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