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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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