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