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地方行政機關之內部單位得依其組織與職能運作之需要,分設如下: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