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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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