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