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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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