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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得設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懲戒案件。
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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