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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議員、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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