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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議長、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為會議主席,議長、主席、副議長、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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