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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
議長、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副主席代理。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主席指定,不能指定時,由議員、代表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生者,由資深議員、代表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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