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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二、不用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製發之選舉票、罷免票。
三、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圈後加以塗改。
五、將選舉票、罷免票撕破或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六、不加圈完全空白。
七、不用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
八、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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