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分別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
由議員、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