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