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或主辦選舉委員會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八十五條所定公告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