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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91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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