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隸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置委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選舉委員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在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委員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