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85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二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