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第一項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