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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供登記之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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