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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7條

當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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