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派)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