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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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