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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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