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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一、死亡或失蹤者。
二、受傷或失能者。
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四、財物損失者。
五、健康名譽受損者。
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
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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