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四、其他收入。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