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一、給付賠償金。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