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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縣政府主任秘書。
三、工務(建設)局局長。
四、財政局(科)局(科)長。
五、農業局(科)局(科)長。
六、地政局(科)局(科)長。
七、主計室主任。
八、農田水利會會長。
九、正辦理中之重劃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十、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十款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由重劃區之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或由各重劃區之協進會推選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二人參加。
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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