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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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