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分類帳簿分為下列二類:一、總分類帳簿: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二、明細分類帳簿: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