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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臺設下列科、室及分臺:一、企劃科。
二、節目科。
三、新聞科。
四、工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宜蘭、花蓮及臺東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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