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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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