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