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二、本總隊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及管理。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及調度。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及分發。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及督導。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及督考。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九、駕駛之訓練、考核及管理。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