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預防及偵查犯罪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二、刑事鑑識之督導、執行及考核。三、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督導、執行及考核。四、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督導、執行及考核。五、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六、拘留所之督導、管理及考核。七、刑事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考核。八、檢警聯繫。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