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如下:一、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二、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三、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五、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法行為。六、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七、協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之稽查、取締或危害排除等職務。八、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