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鑑識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鑑識業務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二、刑事案件證物檢驗及鑑定。三、槍彈、化學、微物、文書、影音、測謊及行為科學等鑑識。四、支援重大、特殊刑案現場勘察及採驗。五、刑事鑑識人員之教育訓練。六、刑事鑑識設備器材之規劃及維護。七、其他有關鑑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