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司法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司法警察業務規劃、督導及考核。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