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公共關係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刑事工作新聞之發布。二、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三、提供大眾傳播媒體相關刑事偵防宣導資料。四、輿情反映及新聞處理。五、接待各界參觀、訪問及介紹刑事工作概況。六、民意機關、監察機關及公益社團之聯繫、處理。七、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八、其他有關警察公共關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