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國際刑警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工作聯繫、案件協處。二、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來往通訊處理。三、國際刑警組織及外國治安機關各種請求事項之協助處理。四、駐外警察聯絡官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五、跨國合作打擊犯罪工作之規劃、執行及交流參訪。六、跨國刑事案件及國內重大、特殊涉外案件之偵查。七、國際犯罪情報蒐集、傳遞及運用。八、潛逃外國通緝犯情資之蒐集、運用及協調查緝、遣返。九、其他有關國際刑警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