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家公園組職掌如左: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事項。二、關於國家公園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三、關於國家公園之勘查、規劃事項。四、關於國家公園之建設與管理督導事項。五、關於野生動物及自然演進生長之孑遺植物之保護事項。六、關於協助學術機構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事項。七、關於國家公園內興建觀光設施等事項。八、關於涉及國家公園旅遊之交通、觀光等協調事項。九、關於保護自然環境規劃及協調事項。十、其他有關國家公園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