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五、關於依照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及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